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耀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32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耀頌涉犯違反商標法罪行,業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32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被告行為後,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並於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先予敘明。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現行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5日施行之現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該條文105年11月30日修正之立法理由載明:「104年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定,且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
」足認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惟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2年度偵字第3273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1001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且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無訛。本案經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2年2月23日14時25分許,在雲林縣○○鎮○○路○○號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雲林地檢署102年度保字第708號扣押物品清單僅記載「仿冒hellokitty一箱」,細項如附表所示),有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208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嘉義分隊搜索扣押筆錄、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9張附卷可參;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經鑑定後,認均為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檢索結果、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可供參照,既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性質上不宜任令在外流通,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現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火典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及單位│商標│││││註冊/審定號│├──┼───────────┼───────┼──────┤│1│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88個│①00000000││││(聲請意旨誤載│②00000000││││為91個)││├──┼───────────┼───────┼──────┤│2│仿冒美樂蒂手機殼│1個│00000000│├──┼───────────┼───────┼──────┤│3│仿冒HELLOKITTY保護套│6個│00000000││││(聲請意旨誤載│││││為3個)││├──┼───────────┼───────┼──────┤│4│仿冒HELLOKITTY包膜│14個│00000000││││││├──┼───────────┼───────┼──────┤│5│仿冒拉拉熊手機殼│36個│00000000│├──┼───────────┼───────┼──────┤│6│仿冒哆啦A夢手機套、手│19個│00000000│││機殼│(聲請意旨誤載│││││為18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