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周進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七年度交上易字第七四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