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16之2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又所涉犯詐欺罪犯行非僅1次,且時間密接,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8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於96年11月9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惟已無串證之虞,著自96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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