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9號原告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複代理人 莊志遠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本件前因原告之聲請,以被告乙○○、甲○○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裁定諭知本件應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七八號(案由毀損,被告乙○○及被告甲○○)一案偵查終結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提起公訴經刑事判決確定後,再續行訴訟程序。
二、茲查前揭裁定諭知內容,與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及第183條之規定未盡相符,本件不應停止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上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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