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字第21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
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花蓮市○○路○○○號房屋左方空地之測量圖
,並標示面積(平方公尺)。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