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玉小字第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玉小字第5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8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玉里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伍萬參仟 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
國(下同)9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法官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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