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完成
弄12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慶宗 間因本院100年訴字第38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37,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