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11號原告 張玉娟 被告 吳昀學 即新悅室內設.被告 吳建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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