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民富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蟬 相對人 黃正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理由欄第二點第十一行關於「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案款債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此於裁定亦為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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