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42號原告 吳瑞瑛 被告 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住所,並已於同年月2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至同年7月4日仍未補繳(見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江純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