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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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3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3133號聲請人 朱玉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依 依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3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9日通知補繳程序費新臺幣2,000元。補正裁定於112年6月28日寄存於警局,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