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㈤第8至9行關於「原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㈤第8至9行關於「原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記載,顯係「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誤寫,然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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