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告 廖國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朝祥廖朝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9,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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