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38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附表:被告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號│名│刑│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一│行使偽│有期徒刑│89年│高雄地院96│96年│高雄地院96│97年│││造私文│五月│11月│年度易緝字│12月│年度易緝字│1月│││書││21日│第107號│24日│第107號│14日│├─┼───┼────┼──┼─────┼───┼─────┼───┤│二│連續行│有期徒刑│84年│高雄地院96│97年│高雄地院96│97年│││使偽造│十月│7月│年度易緝字│1月│年度易緝字│3月│││私文書││29日│第106號│24日│第106號│3日│├─┼───┼────┼──┼─────┼───┼─────┼───┤│三│幫助恐│有期徒刑│95年│彰化地院96│97年│彰化地院96│97年│││嚇取財│六月│10月│年度易字第│3月│年度易字第│4月│││││30日│1928號│5日│1928號│7日│├─┼───┼────┼──┼─────┼───┼─────┼───┤│四│連續行│有期徒刑│89年│高雄地院97│97年│高雄地院97│97年│││使偽造│一年六月│8月│年度訴字第│4月│年度訴字第│5月│││私文書││11日│818號│17日│818號│12日│││││至│││││││││89年│││││││││11月│││││││││14日│││││├─┼───┼────┼──┼─────┼───┼─────┼───┤│五│連續行│有期徒刑│90年│高雄地院97│97年│高雄地院97│97年│││使偽造│十月,經│11月│年度審易字│4月│年度審易字│6月│││私文書│減刑為有│10日│第283號│22日│第283號│2日││││期徒刑五│至││││││││月│90年│││││││││11月│││││││││14日│││││├─┼───┼────┼──┼─────┼───┼─────┼───┤│六│詐欺取│有期徒刑│94年│高雄地院97│97年│高雄地院97│97年│││財│四月,經│12月│年度簡字第│5月│年度簡字第│6月││││減刑為有│28日│807號│15日│807號│16日││││期徒刑二│││││││││月││││││├─┼───┼────┼──┼─────┼───┼─────┼───┤│七│行使偽│有期徒刑│93年│高雄地院97│97年│高雄地院97│97年│││造私文│六月,經│3月│年度審簡字│5月│年度審簡字│6月│││書│減刑為有│中旬│第1940號│26日│第1940號│16日││││期徒刑三│某日││││││││月│至│││││││││93年│││││││││3月│││││││││30日│││││├─┼───┼────┼──┼─────┼───┼─────┼───┤│八│詐欺取│有期徒刑│94年│台北地院97│97年│台北地院97│97年│││財│八月,經│5月│年度易字第│10月│年度易字第│11月││││減刑為有│11日│2030號│27日│2030號│24日││││期徒刑四│││││││││月││││││├─┼───┼────┼──┼─────┼───┼─────┼───┤│九│共同連│有期徒刑│88年│高雄地院97│98年│高雄地院97│98年│││續行使│一年六月│4月│年度訴字第│3月│年度訴字第│3月│││偽造私│,經減刑│間起│1059號│6日│1059號│30日│││文書│為有期徒│至││││││││刑九月│88年│││││││││12月│││││││││14日│││││├─┼───┼────┼──┼─────┼───┼─────┼───┤│一│行使偽│有期徒刑│95年│板橋地院98│98年│板橋地院98│98年││0│造私文│十月,經│3月│年度訴字第│7月│年度訴字第│8月│││書│減刑為有│21日│99號│20日│99號│20日││││期徒刑五│及││││││││月│9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