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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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告 黃耀柏 (禁止 陳婷毓黃聖源涂雅惠 代收)

被告陳婷毓

黃聖源

涂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亦未記載訴訟標的價額

  、被告住址及最新不動產資料。致使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

  並令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5日以114年補字第3

  38號裁定令原告應於十四日補正事項(詳該裁定內容),原告

  已於114年6月18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回證為憑,其逾期迄

  未補正。原告起訴不合法,其訴及假執行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提出依被告人數之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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