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13號

原告 梁梨

被告 沈秀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14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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