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楊家錞

被告 王玟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儀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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