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楊家錞
被告 王玟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