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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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八一號
上訴人莊文慶
陳碧蓮 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八四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等均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經本院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函查上訴人等有無繳交上訴費,台北地院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函覆上訴人等並未繳交上訴費,茲上訴人等已逾限,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周美月法官王聖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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