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86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零點肆公克、驗後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查被告甲○○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5月24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349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又被告因上開案件遭扣押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0.4公克、驗後毛重0.3公克)之事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07月05日檢驗報告乙份附卷足憑,故上開扣押物既係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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