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74號
原 告 邱榮俊
訴訟代理人 陳鳳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幕濤 、 黃佳嘉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8
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