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74號
原   告  邱榮俊
訴訟代理人  陳鳳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幕濤黃佳嘉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8
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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