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易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易字第29號

                  112年度家抗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蔡秀菊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黃柏勝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蔡秀菊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部分,是否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

法官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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