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易字第29號
112年度家抗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蔡秀菊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黃柏勝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蔡秀菊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部分,是否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
法官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上易字第29號
112年度家抗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蔡秀菊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黃柏勝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因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蔡秀菊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部分,是否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孟和
法官鄭舜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