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61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一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
二、茲經本院調閱抗告人即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知,被告前因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並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四六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後,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嗣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上開三罪合於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規定,聲請本院另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非字第一八七號著有裁判可資參照),本院所定應執行之刑,即不得逾先前就該附表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二罪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一月,加計該附表第三項所二之刑四月之總和,即一年三月。從而,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將原裁定撤銷,並更正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