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1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1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1676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巷一九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幫亦治罪條例第5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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