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附民原告丙○○
乙○○甲○○附民被告丁○○上列被告等因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一六○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映佐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美瑤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