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被訴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4年12月6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依前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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