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5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5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五九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修正施行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候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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