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選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選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選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審結在案。茲因本案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間發生後,被告為配合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需要,暫將在大陸地區事業委由他人代為處理,惟日前經大陸地區通知,有諸多業務須賴被告親自前往處理,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業經本院審理後,認定有罪,並於九十五年八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足認被告甲○○仍有繼續限制住居之必要。且被告雖陳稱有多項業務待親自前往處理,但並未提出在大陸何處投資何種事業、或任職何種職務等等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有前往中國大陸之必要,是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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