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進輝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應加載「緩刑貳年」、事實及理由欄五內應加載「刑法第柒拾肆條第壹項第壹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係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件於理由中已有敘述本院認對被告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應併予宣告緩刑2年。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未記載「緩刑2年」、暨於事實及理由欄五未記載「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加載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