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55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陳沛辰陳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聲請人原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陳沛辰即陳秀娟」於民國94年3月30日依據與聲請
人簽訂之循環動用借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688元,借款利息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一次並合意倘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逾期之日起依年息固定利率百分之三.八八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清償,繳息止日至95年6月30日且上述情事為商業習慣並無複利行為,聲請人對債務人尚有「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之債權未獲受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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