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富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3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拾柒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7年12月17日將其收押,並於98年3月17日裁定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楊筑婷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