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9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嘉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徐嘉豪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