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4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 李錦冬 發支
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0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3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