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65號聲請人 張秀枝 相對人立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欽 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有關退休金新台幣捌拾伍萬伍仟元整,勞資雙方同意分四期匯款給付(郵局:泰山貴子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資方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整,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整,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整,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整。資方若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給付。資方依約給付後,雙方均不得再就本件爭議提起任何請求或追訴。」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5161號令修正公佈,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有關退休金新台幣捌拾伍萬伍仟元整,勞資雙方同意分四期匯款給付(郵局:泰山貴子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資方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元整,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整,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整,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整。資方若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給付。資方依約給付後,雙方均不得再就本件爭議提起任何請求或追訴。」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
101年10月29日北府勞資字第1012690706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退休金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