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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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 侯文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侯文紳於民國101年6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110,000元之抵押權,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1年6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5,92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31年6月6日,詎相對人自民國101年8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及繳款明細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6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朴子市│ 嘉朴 ││210-24│建│116.17│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6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四│││││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2689│嘉義縣朴│ 嘉朴段 21│住家用鋼│54.3│54.3│54.3│20.5││││18│陽台│20│平│全部│││││子市吉祥│0-24地號│筋混凝土│3│3│3│5││││3.││.5│方││││││五街西段││造四層││││││││54││7│公││││││17號│││││││││││││尺│││└──┴──┴────┴────┴────┴──┴──┴──┴──┴──┴──┴──┴─┴───┴─┴─┴──┴──┘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