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8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康榮洲 相對人 陳祈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祈仰於民國99年1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5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28年12月23日,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9年1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1,62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自民國101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376,400元未償還,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借據及放款明細資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8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新庄││137-52│建│99│全部││││││子│││││││└──┴───┴────┴──┴───┴─────┴─┴──────┴───────┴──────┘┌─────────────────────────────────────────────────────────┐│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8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備考││││││材料及│││樓││││││築材料││││││號│號││││層│層│梯││││││││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積│位│││├──┼──┼────┼────┼────┼──┼──┼──┼──┼──┼──┼──┼─┼───┼─┼─┼──┼──┤│001│225│嘉義縣民│嘉義縣民│住家用鋼│52.2│52.2│6.98│││││11│││平│全部│││││雄鄉北斗│雄鄉新庄│筋混凝土│9│9││││││1.│││方││││││村北勢子│子段137-│加強磚造││││││││56│││公││││││328號│52地號│二層樓房│││││││││││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