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建仲
陳建宏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建榮 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9,676元│100年6月10日起至│百分之8.88│100年7月1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51,117元│100年6月10日起至│百分之12.88│100年7月1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56,101元│100年6月10日起至│百分之12.88│100年7月1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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