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32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唐曉雯 債務人 廖堅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柒佰壹拾叁元,及其中伍萬伍仟
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肆萬捌仟
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繳交參佰元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交參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