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79號聲請人伯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雅怡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葉乙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伯堅股份有限公司蔡雅怡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未記載1,000,000元PN3713928民國11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