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87號聲請人 張國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周苡彤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欣久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吳淵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未記載500,000元9360885111年3月5日2欣久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吳淵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未記載109,000元936088611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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