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53號聲請人歐也空間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立成 代理人 楊靜 諭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曾琬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3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吳秀珠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0,000元RD506931311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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