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82號聲請人 曾秀賢 (即 林隆作 之繼承人)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羿 君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種類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股票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78NX0070319-25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