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268號聲請人 許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姓名欄位「許碧珠即 蕭清文 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碧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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