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新秋 (即 吳國華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華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國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80,291元│95年9月4日起至│20%│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9,016元│108年8月13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表三┌─┬─────────┬─────────────────┬─────────────────────────┐│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91,043元│108年8月19日起至│14.9%│無│無││││清償日止││││└─┴─────────┴──────────┴──────┴──────────┴──────────────┘表四┌─┬─────────┬─────────────────┬─────────────────────────┐│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7,219元│95年8月6日起至│20%│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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