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呂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成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群淯 即寶芝林農產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