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智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智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詹智善①因共同犯修正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
2項之意圖營利,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②又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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