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辛○○
子○○乙○○丁○○丙○○○(即 劉罔 )甲○○未○○(即莊花)戊○○寅○○卯○○庚○○(即雪苗)壬○○癸○○丑○○巳○○己○○辰○○被告午○○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