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鍾永盛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
許博森 律師 王偉凡 律師被告戊○○
己○○甲○○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