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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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葉奕華 被告金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奇松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