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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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五號
聲請人震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介白 訴訟代理人 王文鴻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三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慶豐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貳萬叁仟玖佰肆拾│CF三五二0六0││││司 周金裕 │││元│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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