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二九號
聲請人九龍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5~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二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華民國電驛協會簡│中國信託商銀公館分│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貳萬壹仟元│CE○三一一八三││││文通│行│││五││└─┴─────────┴─────────┴───────────┴────────┴────────┴──┘